为全面落实县政府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件精神,有效减少城区环境污染、噪音污染,山丹县公安局持续发力,不断加大打击力度,近日查处一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年5月13日11时许,山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山丹县清泉镇龙首路燃放烟花爆竹。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在山丹县清泉镇龙首路一铺面门口有许多燃放鞭炮散落的红色纸屑,通过调查取证,确认陈某某为庆祝姐夫公司开张,燃放了四卷鞭炮。随后民警将陈某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经询问,陈某某如实交代了其在当日11时许,在山丹县清泉镇龙首路一铺面门口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
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山丹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四条之规定,年5月14日,山丹县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陈某某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城关派出所张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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