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府属赋役全书
张鸿清 | 文
近日,笔者有幸在国家图书馆查阅到了清雍正年间(年)编纂的《甘州府属赋役全书》《张掖县赋役全书》《高台县赋役全书》《山丹县赋役全书》。善本保存完整,可谓弥足珍贵!
赋役全书,是明清两代重要的经济法律文书之一,作为国家赋税征收的依据,它起着规范和制约社会经济关系的作用,影响着基层社会的赋役运作方式。
这套《甘州府属赋役全书》详列了甘州府、张掖县、高台县、山丹县田亩类别、地丁原额、逃亡丁数、征收钱粮粟米之额数、以及赋役的实征数及留存等内容,是研究张掖明清时期田赋收入的重要文献。对考察明清的赋役制度,研究明清经济史、财政史和明清基层社会情况等,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同时,这套张掖赋役全书,反映了当时清政府税收集权化的管理体制,将州县赋役收入纳入直接控制之下,是对全国税收实施高度集权化管理的象征。
赋役全书,出现于明代中后期。明洪武十四年(年),朱元璋开始整顿户口,即在原有的里社组织和户帖基础上颁行新的里甲制度,并造黄册登载里甲户人丁事产。黄册中登载的对象首先是轮充甲首的户,再是该甲所辖他户;内容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登记各户丁口事产。以人户系产,人户、田土都是征收赋役的法定依据。
明初,黄册里甲制度运行还比较顺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对最初的赋役体制以及黄册制度产生很大影响。首先表现为白银逐渐推广使用,进入赋役领域,发展成为赋役征派的预算支付手段,从而给明初的实物赋税及人力差役带来巨大的冲击。以货币取代纳粮当差的传统形式,朝廷可以雇人服役,这使得国家对户下人丁的控制放松了,而这意味着国家对里甲控制的渐趋削弱,从而引起了赋役体制在国家与基层之间的分离。同时,白银引起的传统赋役形式的变化对于黄册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除了白银因素以外,土地买卖也开始变得频繁起来,土地买卖引起的重要变化,使原来里甲制度下户为单位的人丁与田产分离,从而导致有粮无地或有地无粮的情况。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税收,故而明廷不断的实行赋役改革,力图均田均役。可是因为朝廷与地方的利益取向发生冲突,地方上富豪大户勾结官吏、里甲书手串通作弊,结果,改革很难顺利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赋役黄册的作用大打折扣,朝廷的财政命脉严重受阻。
在上述背景之下,明弘治以后,黄册制度渐趋紊乱和废弛,失去了原来的作用。到了明末更是流于形式,从根本上失去了意义。黄册制度的衰落反映了明初建立的赋役体制已经瓦解,也就是说,国家丧失了对地方和民众的控制能力。黄册渐趋废弛,无法再作为国家征调赋役的依据,地方政府开始探索各种新的征收方式。
明万历初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一条鞭法”,该法内容概言之,即将赋役内各项正杂条款合并,以便征收。它从形式上确定了一种新的财政体制。这种新的体制要求地方官府财政管理部门计算统收总额,并根据总额预算分配每项经费开支。这种改变,反映在具体实施上,便是各司、府、州、县的赋役都重新制定了定额,设置了一些必要的册籍,有叫“条鞭赋役册”,也有叫“条鞭书册”,亦名“赋役全书”。赋役全书是一条鞭法的产物,和黄册有着根本的不同,反映了明后期赋税制度发展的趋向。
我国首次篡修赋役全书,约在明万历十一年(年)。以一省或一府、一州县为编制单位,开列地丁原额、逃亡人丁和抛荒田亩数、实征数、起运和存留数、开垦地亩和招来人丁数等。每一州县发两部,一部存官衙备查。一部存学宫任士民查阅。清朝顺治三年(年),按照明朝万历年间赋额订定刊行;顺治十一年(年)再加修订,顺治十四年刊行;康熙二十四年(年)重修,但未刊行。清雍正十年(年)再修,将各项杂税也列入,以后每十年修辑一次,但未按规定施行。
本次笔者找到的这套《甘州府属赋役全书》,既是清雍正十年(年)再修版本。
有清一代,赋役全书的纂修工作经过顺治、康熙、雍正时期以后,形成十年一修的制度。据有关专家统计情况估算,仅清一朝,所纂修的赋役全书册籍当有数万卷之多。这些册籍虽然历经战火浩劫,但是今天仍有大量存留了下来,被收藏于全国各地以及国外的图书馆、档案馆。
目前,张掖市史志办已经开始对该套赋役全书进行整理校注,不久将与广大读者见面。
参考文献:
1.《明初以降人口及相关问题-》,何炳棣著,葛健雄译,三联出版社。
2.《明代黄册研究》,栾成显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明代黄册制度》,韦庆远著,中华书局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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