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山丹一男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县城某小区内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近日,山丹法院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年2月4日22时10分,被告人张三醉酒后持“B2”型驾驶证驾驶轿车在山丹县某小区内行驶,驶入小区主干道后将该小区3号楼东侧停放的小型轿车刮撞,该车车主遂报警。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对被告人张三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mg/ml,随即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被告人张医院抽取血样,经对被告人张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测鉴定,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mg/ml。山丹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法官说法
涉案小区的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
涉案车辆行驶的路面虽然位于小区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明确“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小区并非完全封闭的小区,外来车辆登记后可以入内通行和临时停放,并按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故涉案小区内道路亦属于道路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中指出,小区道路是否属于刑法中危险驾驶罪规定的道路,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道路的公共性特征。无论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机动车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就属于该罪规定的道路。
原标题:《男子小区内醉驾,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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